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工作的通知 
( 时间: 2005-12-31 )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的提高,各行各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一些使用单位疏于防范,计算机遭雷击的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计算机及其配套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沪府办[1990]139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气装[1998]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措施,应当使计算机场地、计算机及其配套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能防御和减轻雷电的危害,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2、凡本市范围内新建或已建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必须按现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雷装置。

二、检测方式
  1、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如遇情况需要,可以随时进行。
  2、检测工作由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报告送市气象局、公安局审定。
  3、对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颁发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证》;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防雷产品
  1、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2、进入上海市的列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录的防雷产品及产品代理销售商,应按上海市公安局有关加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防雷工程
  1、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建设单位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审核并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方可投入施工。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
  2、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格)证书,禁止无证设计施工。
  3、防雷工程竣工后需经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和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管理监督
  1、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因遭雷击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并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
  2、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督促各有关单位抓紧申报检测,会同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组织力量查验检测合格,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发放《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证》。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规定予以处理:
   (1).对长期不申报检测的;
   (2).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防雷装置的;
   (3).使用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防雷产品的;
   (4).拒不按照防雷安全隐患整改通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未经审核同意或未经资质认定擅自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市气象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